抽查項目:12個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型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事項 | 抽查內容 | ||||||
1 ? | 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法第89條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0條 | ||
? ? ? ? ? ? 2 ? ? ? ? ? ? ? ? | 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3條 |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1款 |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 |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3款 | ||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5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9條 |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法第98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4條 |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 | ||
企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7條 | ||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過程中是否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67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68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5條 | ||
用人單位是否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會法第50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對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會法第51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第2項 | ||
職工是否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會法第52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9條第3和第4項 | ||
用人單位是否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8條 | ||
3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 |
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對不休假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 |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為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 | ||
4 |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 娛樂場所是否招用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1條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產假不滿法定天數;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 《女職工勞動特殊保護規定》第6條第2款、第7條、第9條第1款、第13條 《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6條 | ||
5 | 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5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
用人單位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賠償金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82、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 | ||
用人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84條 | ||
6 | 社會保險 | 繳費單位是否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2條 |
繳費單位是否存在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4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1款 | ||
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7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4條 |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88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2款 |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是否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社會保險法第87條 | ||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 | ||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是否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2款 | ||
7 | 職業介紹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4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0條)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5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1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存在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促進法第66條第2款(《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4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1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務臺帳,或雖建立服務臺帳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2條 |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等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73條 |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58、74條 | ||
職業介紹機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規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8條 | ||
8 | 人才市場管理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3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4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依法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5條 |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存在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6條 |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行為、招聘不得招聘人員、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者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37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 ||
9 | 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鑒定 | 民辦學校是否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 |
社會組織或個人是否擅自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4條 | ||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8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47、49條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47、49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備案材料不真實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50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存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51條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51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1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2條 | ||
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存在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3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5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6條 |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57條 | ||
10 | 勞務派遣 ? |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8、92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第92條 | ||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第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是否存在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協議內容未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保費用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責任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未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第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2款、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費用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3款、第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向設立該單位的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7、9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未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或者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59條第2款、9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0條第3款、9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條第1款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1款、9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有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2條第2款、9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7、92條 | ||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92條 | ||
勞務派遣單位在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時是否存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3條第1、2、3項的行為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33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以外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66、92條 | ||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履行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第3款的法定程序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第3款、22條 | ||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 | ||
11 ? | 高溫勞動保護 ?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高溫條件下違反規定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條、21條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高溫條件下不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 | ||
12 | 妨礙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 | 用人單位是否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規定的阻撓檢查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情形 | 用人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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